近日,广西印发通知,从2018年2月1日起,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增幅为20%。
此次最低工资标准由此前的四类调整为三类,即由原来的每月1400元、1210元、1085元、1000元调整为1680元、1450元、1300元;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3.5元、11.5元、10.5元、9.5元调整为16元、14元、12.5元。一类适用地区为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市(含东兴市)、钦州市;二类适用地区为贵港市、玉林市、百色市、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崇左市;三类适用地区为各县、各县级市、自治县。
本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增幅为20%,主要根据近年广西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及经济发展水平而确定。广西上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2015年,至今已达到调整时间的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