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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新政:在青岛从业一年以上并连续缴费

    记者1月30日从市人社局了解到,经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市政府令第258号)日前公布,将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在本市从业一年以上并连续足额缴费,方可享受待遇
 
    《办法》规范并明确了待遇享受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二)在本市从业1年以上,且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足额缴费的。连续缴费期间因故中断不超过2个月并及时补缴的,可以计入连续缴费期限。
 
    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增强抗风险能力
 
    “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出现缺口。我市社保费率自2018年1月起已实施结构性调整: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1%调整到1.5%;医疗保险单位费率由原9%调整为8.8%;工伤保险平均缴费费率由0.62%减半执行,调整后约为0.31%。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按照社会保险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政府令同时确定了享受待遇的条件,以保障我市参保职工的生育待遇和全市生育保险基金的安全。用人单位应按照连续足额缴费的规定,及时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产假天数按照国务院令和省人口计生条例规定执行
 
    本次《办法》修订按照《女职工劳动特别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产假天数。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产假15天。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增加产假60天。妊娠未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
 
    恶意骗取待遇等违规行为将按照《社会保险法》予以处理
 
    为严厉打击违规参保和恶意骗取我市生育保险待遇等问题,《办法》明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进行处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此也特别提醒参保职工,及早按规定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留意个人连续缴费时间和生育待遇管理相关规定。关注我市“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青岛12333”微信公众号,可及时了解我市生育保险经办程序及新生儿参加我市居民医保的相关政策规定。登录青岛政务网“信息公开”栏目和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可检索或下载《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258号)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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