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0日,记者从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宁波市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试行)》)于近日出台。规定5种情况纳入“黑名单”,并取消职工3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资格。
哪些情况将被纳入“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市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纳入“黑名单”:
1、单位逾期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注销或逾期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转移、封存和启封手续的 。
2、单位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或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出具虚假证明的。
3、职工提供虚假资料等欺骗手段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4、职工提供虚假资料等欺骗手段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
5、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6期以上(含6期)的。
列入“黑名单”会有哪些惩戒举措?
根据《管理规定(试行)》,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原则上为5年,列入和解除日期均以公布日期为准。限制期内再次发生违法违规情形的,自发生之日起重新计算限制期限。在公布期限内,对列入“黑名单”的单位或职工实施以下惩戒监管措施:
1、已开通网上办理封存业务的,每月20日前须将本月封存、补缴职工所需的社保明细、劳动合同等资料报市公积金中心公积金管理部审核;
2、取消职工3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资格;
3、取消住房公积金合作资格;
4、列入重点关注的单位,加强各种形式的巡查;
5、与相关部门建立“黑名单”通报制度,联合惩戒和协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