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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低于8% 最高不超过12%

    日前,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了《长沙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设定了上限与下限,不低于8%,不高于12%。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长金管委[2016]2号)废止。
 
    办法规定,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一个单位只能开设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
 
    单位录用职工,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每个职工在长沙市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拥有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当办理账户合并。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两部分组成。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工资总额除以12确定。工资总额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长沙市人社部门公布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长沙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办法指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单位根据经济效益确定,不低于8%,不高于12%。一个单位账户应确定一个缴存比例,且该单位账户内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单位应当每月按时、足额将其应缴及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至住房公积金账户,提交《住房公积金汇缴书》,不得逾期缴存、少缴或者多缴。单位少缴、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提交《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
  
    灵活就业人员连续欠缴6个月账户将封存
 
    根据办法,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应满足以下条件:年满18周岁,且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在长沙市就业且具有合法经济收入来源;自愿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承诺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未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灵活就业人员在开户登记时应当与管理中心签订《长沙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协议》,并在管理中心指定银行开立活期储蓄账户,与受托银行签订代扣代缴协议,由受托银行每月代扣汇缴。办法规定,灵活就业人员每月应当按时、足额缴存,连续欠缴6个月以上(含)的,管理中心有权对其账户进行封存。灵活就业人员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该单位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住房公积金必须转移至单位账户缴存,《长沙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协议》自动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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