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2日,我们从区人社局获悉,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我市提高了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的住院医疗待遇,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按一级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5%、三级医疗机构70%的比例支付;其他城乡居民按一级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0%、三级医疗机构60%的比例支付。与2017年度相比,住院起付线降低了50%,住院报销比例提高了5%-10%。
据了解,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广州市城乡居民在医保年度内,住院或门特(门诊特定项目)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所对应的个人自付费用,全年累计超过1.8万元以上部分支付60%(原50%);全年累计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支付90%(原70%)。2018年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参加1个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内的参保人提高至40万元(原来12万);连续参加2个以上城乡居民医保年度的参保人提高至45万元(原15万元)。享受医疗费用减免待遇的社会医疗救助对象参保人,不设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此次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政策调整有效期4年,住院及大病保险待遇水平得到了较大幅度的提升,进一步完善了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