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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农民合同制职工与城镇职工同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失业保险政策城乡一体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从2018年1月1日起,我市将实施城乡统一的失业保险政策,农民合同制职工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同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目前政策:农民合同制职工按照目前的政策,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但失业后农合工只能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补贴标准只有城镇职工失业保险金的40%,其他职工医疗保险、生育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均无享受。
 
    政策调整后:政策调整之后,农民合同制职工和城镇职工一样同等缴费(即按个人工资的0.5%缴费失业保险个人部分),而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也和城镇职工一样。
 
     农民合同制职工该如何申领失业保险金?
 
    记者了解到,农合工与以前的城镇职工一样,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单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按规定到当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若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以及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促进再就业补贴。
 
    “在待遇享受方面,农民合同制职工不再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改为享受失业保险金,目前标准1350元/月。”市人社局就业管理服务局失业保险科科长楼忠强表示,在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经办机构还将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统一购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而且符合政策的话,还将享受生育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等失业保险待遇。但是若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如辞职、离厂、自动离职等,则不享受失业保险金。据悉,城乡政策统一前,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按50%计算为城乡政策统一后单位和个人的共同缴费时间。
 
    农民合同制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该如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记者了解到,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农合工应当同城镇职工一样,跨地区就业后应及时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其转出前后的缴费年限按规定折算后累计计算。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失业人员包含了城镇失业职工和以前的农合工)可以选择在原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选择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省内转移的,不转移失业保险费用,转出前后的缴费年限按规定累计计算失业保险待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的,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费用同失业保险关系一并划转至迁入地,转移资金为剩余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50%(含基本医疗保险费、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等所需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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