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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医保2018年惠民政策:降低医保个人自付比例

    26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2018年,长春医保将通过完善有关政策、扩大医保审批业务下沉范围、降低医保个人自付比例、扩大“大病低自付”病种数量等系列含金量十足的政策,进一步满足群众需求。
 
    明年起,我市将取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欠费产生的2个月待遇等待期,及城镇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因欠费产生的9个月待遇等待期。中断缴费的参保人员,补足费用后,次日起即可恢复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及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待遇。其中,欠费超过1年以上的,需将财政补贴部分一并补齐,欠费超过3年以上的,自最后一次欠费时间向前计算,最多补缴3年费用。
 
    参加灵活就业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达到退休年龄时(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需一次性补足实际累计缴费年限费用时限由退休当月延长至3年,即男满63周岁、女满58周岁前须一次性补足费用。
 
    参保人员因门诊急诊抢救无效病故发生的医药费用纳入住院报销范围。
 
    进一步扩大医保审批业务下沉范围。将业务流程成熟且便于监管的门诊特殊疾病待遇和转外就医待遇的审批业务权限下放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将1-4级工伤复发审批业务权限下放至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南湖院区。
 
    扩大离休人员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范围。由1家居住地定点医院增至3家,即省级、市级(专科)、区级(社区卫生站)各选择1家,解决长期异地居住离休人员就医选择范围少、交通及行动不便等问题。同时,开展异地居住离休人员健康体检,与在长离休老干部享受每人每年1000元体检的相同待遇。
 
    扩大异地就医人员选择定点医院范围。建立工伤、生育保险待遇查询平台。在长春医保网站设立工伤、生育保险待遇查询平台,职工登录后可进行个人工伤、生育保险待遇发放情况查询。
 
    开展降低参保职工个人自付比例试点。分别在省、市和专科定点医院中选择3家医院,通过强化定点医院管理,制定相应奖惩措施,降低医保目录外的药品、耗材和诊疗项目费用,进而提高职工医保报销比例,利用3年时间逐步推广到所有参保人员和定点医疗机构。
扩大“大病低自付”病种数量。将人工角膜移植术(含人工角膜)纳入城镇职工和居民医保大病“个人低自付”待遇。
 
    提高职工长期异地就医报销比例。申请并通过长期异地就医审批的在职或退休职工,在居住地就医的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报销比例与在长就医相同;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申请长期异地就医,在居住地就医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执行长春市标准,报销比例比在长就医减少10%。
 
    取消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时,男职工配偶无工作所需的男职工单位证明;取消领取工伤保险的工亡赡养费时,子女所需提供的学校证明。
 
    开发智能报销录入系统,缩短报销周期。充分利用移动通信设备功能,建立短信通知平台,将缴费信息、医保新政策和申请办理业务进度等通知以短信形式发送至参保人员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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