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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员在天津工作可缴存住房公积金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释放科技人员创新活力的意见》,实施更加积极、开放、有效的人才政策,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在津工作外国人的住房保障作用,经天津市政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日前发布《关于在津工作外国人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该政策自2018年2月1日起实施。
 
    文件实施后,外籍人员与天津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已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与天津居民享受同等住房公积金政策待遇。
 
    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待遇同等。符合条件的外籍人员在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按天津有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登记、缴存、封存、启封、转移,以及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等均按照天津现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规定执行。
 
    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待遇同等。外国人在天津缴存住房公积金后,在天津行政区域内购买、租赁住房或者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可按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提取额度等按照天津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规定执行。
 
     在天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外国人,在天津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的,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条件,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贷款担保及贷款偿还等按照天津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有关规定执行。同时符合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有关规定的,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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