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异地就医备案工作,确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顺利开展,方便广大参保人员的异地就医直接刷卡结算,根据《浙江省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管理经办规程(试行)》(浙医保〔2017〕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即日起将简化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安置和转外地就医的备案手续。
一、范围对象
1、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退休后居住外地或因工作原因需驻外地3个月以上的;
2、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因病情和医治需要转外地就医的。
二、备案要求
1、办理异地安置的,参保人员只需填写《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表》,明确填写异地安置省份和地市,报市社保局登记备案,取消就医地提供的所有审批盖章程序,包括需要就医地基层社区组织、就医地经办机构和相关定点医疗机构的签字盖章程序。
2、转外地就医的,由三级医院病区(科)主任提出意见,填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就诊申报表》,明确填写异地转诊省份和地市,经医院医保部门核准,报市社保局登记备案。
3、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时直接备案到就医地市(其中到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海南省和西藏自治区就医的,备案到就医省份即可)
4、取消异地安置备案须满3个月后才能办理,转外地就医备案一年内有效。
三、备案方式
可在市社保局经办窗口或以传真(0573-82053025)等方式办理,居民医保在各镇(街道)医保经办窗口办理。
四、就医范围
异地安置和转外地就医人员办完登记备案手续去异地就医时,就医市的所有当地定点医疗机构都可以就医,其中到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海南省和西藏自治区就医的,就医省的所有当地定点医疗机构都可以就医。
五、结算方式
1、异地安置的参保人员在当地开通异地联网结算的医疗机构就医时直接刷卡结算。
2、转外地就医的参保人员在当地开通异地联网结算的三级医疗机构就医时直接刷卡结算 。
3、不能直接刷卡结算的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先自费结算,再凭市民卡、原始发票、出院小结、医疗费清单等材料到市社保局办理审核、报支手续。
六、注意事项
1、跨省异地联网结算仅限住院费用,门诊仍按原渠道处理。
2、异地就医实时刷卡结算条件包括
参保人员已在参保地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
就医医院已开通异地就医联网结算;
已办理社会保障市民卡,并能正常使用。
3、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按照就医地政策,住院起付标准、报销比例等按照参保地医保待遇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