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扰职业院校多年的学生顶岗实习安全保障问题终于在浙江省通过地方立法得到突破。
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经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省内市、县可以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参加工伤保险。
这部地方性法规是经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处长厉进今天向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介绍,把职业技工等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纳入工伤保险,是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在立法调研过程中,基层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之一,需要通过立法渠道予以破解。
据参与此次立法调研的有关人员介绍,在工伤保险方面,2003年和2010年,国家层面先后出台了《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法》。
但是,这些法律法规,有的内容比较原则,有些规定还需要地方配套操作办法。
工伤保险推进过程中,由于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不高,各地各部门执行的尺度往往有所差异,导致工伤保险成为社会保险领域引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最集中的险种。
2014年至2016年,浙江省通过实施工伤预防“三年行动计划”,全省工伤发生率从11.92‰降至8.02‰,每年发生工伤人数从21.77万人降至15.08万人,降幅达30%以上,工伤事故多发的态势得到了一定程度遏制。但是,全省每年发生工伤的绝对数还比较高。
浙江省出台条例,“既要有效解决该省以往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低的问题,又要弥补省内操作层面的空白,进一步提升工伤保险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水平。”厉进说。
在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方面,条例从原来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扩大了到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使工伤保险制度覆盖包括公务员在内的所有职工。
同时,经浙江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省内各市、县可以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工作涉及面广,在实际工作中缺少相应的协调机制和约束力。条例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计、安监、财政、公安、建设、交通、民政、税务相关部门和工会等组织建立工伤保险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
多年来,哪些是“工作原因”所受的伤害纳入工伤认定范围,缺少具体明确的规定。各地各有关部门存在互相理解不完全一致、处理结果不完全相同的情况。比如,疗养、休养问题,有的认为不是工作不能认定工伤,有的认为单位让去的当然要算工伤;有的地方纳入了工伤范围,也有的地方没有纳入。浙江省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经过专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作出了具体规定,即突发疾病、生活生理需要、参加学习文体活动、参加疗养、休养等四种情形,视为国家规定的“工作原因”,其所受的伤害纳入工伤认定范围。
对于突发疾病的把握相对复杂,该省提出一是准确理解特殊工作岗位。其岗位特殊不特殊,关键是看岗位有没有“导致救治延误”;二是要把握疾病的后果,抢救无效死亡的不受48小时限制,抢救后是不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要经过劳动能力鉴定来确定等。
浙江省内的用人单位可以每周7(天)×24(小时)即时申报(受理)。厉进说,工伤保险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职工名册或者参保职工增减表次日起生效,最大限度化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
相关待遇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发放给工伤职工,避免由用人单位申报并转付方式可能出现的待遇截留、拒不转付等情况。截至2017年11月底,该省近108万家用人单位、超过1968万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累计240万名工伤职工或者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