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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工伤保险适用范围

    在疗休时发生意外致伤,能算工伤吗?可能有人认为不是工作不能认定工伤,有的认为单位让去的当然要算工伤。由于缺少具体明确的规定,各地各部门存在理解不一致、处理结果不相同的情况,有的地区将其纳入了工伤范围,有的却没有。
 
    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对现行工伤保险政策规定作出了必要补充和完善。
 
    扩大工伤保险适用范围
 
    对突发疾病、组织活动等情形分类处理
 
    在12月27日举行的媒体通气会上,有关人士介绍,新条例共7章40条,对制度适用范围、工伤预防、基金管理、工伤认定和鉴定、待遇支付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比如,新条例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从企业、事业单位(参公管理事业单位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扩大到国家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实现了工伤保险制度对所有职业人群的全覆盖,做到应保尽保。
 
    而针对工伤认定工作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新条例对突发疾病、生活生理需要、组织活动等情形进行了分类处理,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等特殊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因岗位特殊导致救治延误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死亡或者抢救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视为工作原因,可按工伤处理,适当延伸了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
 
    此外,新条例还规范了各地把握职工在就餐、疗休养等过程中受伤,能不能认定工伤的统一尺度。
 
    提高相应待遇标准
 
    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省级调剂金
 
    待遇政策是这次我省工伤保险立法工作的重点,也是广大职工、用人单位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更是这次立法工作最大的难点。
 
    新条例中,关于“工伤保险待遇”共有15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归纳了现行待遇标准,比如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二是提高了相应待遇标准,比如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供养年限增加了5年;三是填补了部分待遇标准空白,比如未足额缴费待遇补偿渠道及标准等;四是调整了现行待遇政策,比如工伤补偿和民事赔偿的竞合问题,明确了总额补差规则。
 
    另外,省条例还规定了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省级调剂金,明确了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其参保,赋予了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自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的工伤认定申请权,规范了社保行政部门工伤认定行为以及几种特殊情形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渠道等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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