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浙江省政府下发《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决定从今年12月1日起,将浙江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010元、1800元、1660元、1500元四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8.4元、16.5元、15元、13.6元四档。
结合绍兴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时机情况,绍兴市将选择省标准的第二档执行,即从今年12月1日起,绍兴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80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6.5元(目前绍兴市执行标准1660元、非全日制标准15.2元)。
会议指出,适当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能有效促进低收入劳动者工资水平提高,有利于增强我市的用工吸引力,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